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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于:汤阴在线 发布时间:2013/2/16
中共汤阴县委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

(2007年6月8日)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保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选商引资”标准(以下简称“双符合”)的各类企业建设用地的需要。凡在我县新建、扩建的各类“双符合”企业,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纳入年度土地使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优先使用上级下达的计划内用地指标,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等政策。土地管理部门本着特事特办、快速高效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灵活多样的用地方式。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可采用一次性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享受划拨用地政策。土地出让方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土地使用权期限,一次性出让和租赁都可达到50年。

(三)新建、扩建项目,需要办理征地手续时的主要费用有:1、中央、省、市级所收的费用;2、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社会保障费用)、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3、土地出让金;4、县级所收的费用。

(四)食品工业项目和制造业聚集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中央、省、市级所收取的费用和征地补偿费用及出让金,由用地企业承担;土地出让金分别按40、60、80,用于项目所在镇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项目所在乡镇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等。

(五)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中央、省、市级所收取的费用和征地补偿费用及出让金,由用地企业承担;土地出让金分别按50、70、90,用于项目所在镇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项目所在乡镇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等。

(六)新建一般工业(指除食品工业项目和制造业聚集区项目以及高新技术项目之外的工业项目,下同)、商业企业和外来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中央、省、市级所收取的费用和征地补偿费用及出让金,由用地企业承担;土地出让金分别按30、50、70,用于项目所在镇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项目所在乡镇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等。

(七)国(境)外客商投资项目用地,除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外,参照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标准执行。

(八)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九)建设标准厂房区。凡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标准厂房区建设的,不受批次数量限制进行上报。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区的,由县政府直接批准供应。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

(十)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免征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建设配套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食品工业项目和制造业聚集区项目投资不低于5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8;一般工业项目投资不低于6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85;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不低于8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8;若每亩投资120万元以上,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十二)企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须依据投资协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建筑密度、容积率进行建设。享受优惠地价的企业,以土地作抵押,向金融部门争取贷款时,应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设密度等投资指标,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可进行抵押贷款。

(十三)县政府设立农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镇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所在乡镇新农村建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优先用于项目所在乡镇农业土地开发等。

(十四)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报县政府同意。

二、财政优惠政策

(十五)县政府设立“企业发展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源于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谁上缴,谁受益,用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十六)“企业发展基金”奖励计算办法。为使政府、企业双方做到诚信守约,依据投资方提供的可行性报告,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要分别达到税利目标的50、60、70。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达到规定额度,方可享受“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

(十七)食品工业项目和制造业聚集区项目“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 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60万元、70万元、8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100、50、50。3、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 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100、100、50。

(十八)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70、50、30。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60万元、70万元、8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100、80、50。3、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100、100、80。

(十九)企业嫁接改造项目“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以该企业前三年上缴地方财政平均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从新项目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的50、40、30。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从新项目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60万元、70万元、8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的100、50、40。3、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从新项目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的100、80、50。

(二十)一般工业、商业项目“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60万元、70万元、8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80、50、30。3、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100、50、50。

(二十一)新办现代服务型企业“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1、年上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均可享受50的“企业发展基金”奖励;2、年上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均可享受60的“企业发展基金”奖励;3、年上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均可享受70的“企业发展基金”奖励。4、对现代服务型企业进行“企业发展基金”奖励,县政府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二十二)国(境)外客商投资项目“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国(境)外客商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来我县投资,可以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新建各类项目,购买、兼并、租赁、承包、参股经营我县各类企业和城镇化建设、公益事业等,享受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参照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二十三)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规定,实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达到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享受“企业发展基金”奖励。

(二十四)招商企业要接受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凡评估后发现达不到协议投资额或有偷漏税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二十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优惠。城镇建设规划费、建筑质量监督费、城市配套费、绿化费、占道费、建工监督费、地下文物勘探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气象避雷设置费、环卫保证金、环境评价费和验资证明、司法公证、注册登记等收费,能免收的免收,不能免收的按财政、物价有关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十六)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开业之日起一个月内,县电视台给予15次免费广告。

四、有关事项

(二十七)引荐国(境)外、域外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境)外300万美元以上,域外3000万元以上,按到位资金或形成固定资产给予引荐人6‰的奖励。

(二十八)外来客商子女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

(二十九)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可在我县进行职称申报评定,并可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称号。

(三十)财政优惠政策的兑现,每年年底进行。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投资协议,会同财政、税收等部门考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通知受益财政兑现。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投资协议,会同土地、财政、项目所在地乡镇联席会议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行政便民中心监督实施。

(三十一)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我县更优惠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本优惠政策执行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三十二)本意见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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